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意见对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保障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列入了政党协商的内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政党协商,制定本实施意见。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政党协商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加强政党协商,有利于扩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畅通意见表达渠道,有利于增进政治共识、广泛凝心聚力,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提到,中共中央同民主党派中央开展政党协商的主要有七方面内容,分别是: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意见对政党协商的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包括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三种形式。其中,在会议协商方面,意见提出了四种类别的座谈会,并规定了每种座谈会的具体召开方式,对于每年召开的会议次数也有相关说明。此外,意见还对三种协商形式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尽规定。
意见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政党协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智聚力,确保政党协商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充满活力。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政党协商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切实纳入决策程序,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政党协商意识,熟悉政党协商方法,总结政党协商经验,推进政党协商实践。支持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协商水平。支持民主党派密切与党政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完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机制,建立具有自身特色、服务参政议政的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