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就职宣誓仪式前需播放国歌,图为林郑月娥宣誓就任特首。(图:新华社)
海外网1月9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将于本周五将《国歌条例(草案)》刊登宪报,并于本月23日提交特区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据香港电台消息,根据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交的文件显示,侮辱国歌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赛嘘国歌;又或涉及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例如在YouTube上发布篡改的国歌。警方就某些个案,未必能在6个月时限届满前完成调查,因此草案订立条文延长检控时限,至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一年,又或者触犯有关罪行日期之后的2年内。根据草案,禁止任何人意图侮辱国歌,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或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违反条文即属违法,最高可处以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特区政府举行的典礼上奏唱国歌(图:港媒)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说《国歌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是要明确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奏唱国歌的播放及使用。另外,就一些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定出刑罚,以对有关行为收阻吓作用。
聂德权在记者会上解释《国歌条例(草案)》的内容,他说,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及标志,透过指引条文让市民尊重国歌,草案的精神是尊重,形容这个尊重是自然,容易理解以及容易做到,因此条文对市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会有影响。《条例》亦提到奏唱国歌,即用乐器按照标准曲谱演奏国歌或播放国歌的官方录音,以歌唱国歌。在教育方面,草案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歌纳入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发出指示,当中包括国际学校及特殊学校。此外,国歌会纳入特区政府宣传短片或声带,通讯事务管理局须向本地广电发出指示,规定持牌人须在《行政长官按条例》规定的每个日期,播放国歌。
草案规定,检控时限延长至触犯罪行后两年,表明两年内只要发现侮辱贬损国歌的罪行就会被追责。(图:港媒)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国歌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近年来,香港特区体育赛事和大学毕业典礼等典礼仪式上曾发生多起“嘘国歌”事件,引起香港社会极度不满。对于将《国歌法》纳入香港本地法律体系,香港舆论普遍认为很有必要。香港《文汇报》报道指出,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在去年10月国庆月向全港学校发问卷,结果显示,有逾七成教师认为《国家的历史与发展》及《国旗、国歌、国徽及升旗礼》课题应纳入国情教育内。
特区立法会议员吴永嘉也曾表示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不少公共场合均需要奏唱国歌,因此有必要对出席人员的行为和态度作出规范。如果本地立法成功,日后若有人不尊重国歌,将依法受到相应制裁。同时,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还可以引导、教育年轻一代对国歌的认知。(海外网 侯兴川)
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登陆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