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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8年10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月后,纳税人将收到的第二波个税红包。
“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新名词,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说,都是新生事物,按照个税改革的方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六项支出可扣除。也就是说,涉及这六个领域的消费可以按一定数额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正如一些网友所说,“有对象的赶紧结婚,抓紧生娃,送去上学,有钱别囤房炒房了,有一套刚需房够住就可以了,多孝敬父母,多投资自己去学习。”某种程度上,这体现了此次个税改革的导向。
这个红包究竟有多大呢?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子女教育每月扣除1000;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或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首套住房利息每月扣除1000元;住房租金每月扣除800-1500元;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每月扣除2000元;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算下来,对大多数人来说,在不发生大病医疗等非日常支出的情况下,一般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这4项免除,也就是每月最高可免除1000+400+1500+2000=4900元。
长期以来,教育、医疗、住房问题,是民生领域的“痛点”。作为民生领域改革的重要一环,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满足这种需要,对个人来说,关键在于收入水平尤其是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有助于增强消费能力。
“个税”重在“抽肥补瘦”而非“劫贫济富”。总体看,专项附加扣除的探索和尝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对于有多项劳动所得的人来说,通过这次改革,税负会有相应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良法”还需“良治”,个税改革的落实离不开相关机构对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个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一方面,国家需要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税逃税行为,确保征管风险可控;另一方面,税收征管也应力求简便易行,尽量避免让纳税人提供各种“奇葩”证明。
相信随着“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新税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不断完善,新的个税方案将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海外网评论员 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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