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正义在举报帖中写到:“根据弟子们的材料举报,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违反佛教戒律,玩弄女人成性。”假设这条内容属实,释永信就触犯了佛教中“不淫戒”的戒律。
《受十善戒经》中讲“若有持心持身不造淫欲。持眼不视淫色。持耳不听淫声。持鼻不嗅淫香。持舌不触淫舌。如此名为具足智慧行八正路。不淫净身心。”
对待违反佛教戒律的僧侣,各个寺院根据所犯戒律不同,处理时有轻重之分。轻者为犯戒,罚挑水洗菜、修桥补路、忏悔等;重者则为破戒,最严重者可被逐出寺院。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常务理事释常辉法师的说法,在佛教内,僧尼触犯清规戒律,只是“默然摈除”,即“迁单”,令其离开寺院,没有任何重刑。僧尼触犯清规戒律,不会有超出当时、当地国家法律之上的私刑。
台湾城市科技大学台湾佛教文化史教授江灿腾指出:一般而言,若犯下发生男女性关系等重大戒律,会被停止在寺庙中的所有职务、逐出寺庙、撤销出家人身份强迫还俗,且可能终身无法再出家,是最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若释永信被举报内容为真,不但方丈头衔不保,还很有可能被逐出少林寺。
然而究竟谁能决定寺院主持所犯戒律是否严重到要逐出佛门的程度?根据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第九条: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组织、两序大众、佛教协会的监督。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五)重大寺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寺院财产的。但释永信本人就是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若要有关于他的任何决定,恐怕还需要中国佛教协会以及中国宗教事务局经过慎重讨论。
除了私生活混乱之外,举报信中还提到释永信涉及“侵占少林寺财产,玷污少林寺名誉”。假若“侵占少林寺财产”这条为真,那么释永信很有可能触犯到国家法律。面对寺院主持,法院该如何定义他的身份?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早有发生。2010年底,天籁寺前任住持、娄底市佛教协会原会长圆通法师,就因挪用资金、重婚等罪,获刑6年。
当时司法机关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圆通的身份到底是什么”,以及“寺庙到底算什么性质的机构(不是企业,也不是国家机关)”。最终,法院将圆通认定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因刑法关于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犯罪中的表述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寺庙由此被归为“其他单位”。根据以往的案例,假设释永信被告上法庭,其定位很可能是“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
除了法律上的争议,审判圆通,法院还面临着来自宗教信徒方面的压力。据参与旁听的人士透露,2010年7月,圆通案第一次开庭时,庭内来了上百名圆通的信众,当法警将圆通押入法庭时,旁听席上的信众全体起立,并齐呼:“阿弥陀佛,冤枉啊!”
圆通不过是湖南娄底市南郊一所并不广为人知寺庙的主持,在审判时竟有百名信徒为其喊冤;释永信却是少林寺方丈,名声远传国内外,可以想象假设释永信真的有问题,法院的审判将面临多大压力。
此次关于释永信的举报,无论真假,都已经对释永信个人、甚至少林寺和整个佛教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失。及时查清事实,才是当务之急。
国家在2004年出台了《宗教事务条例》,与宗教相关的公共利益问题,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处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前局长叶小文曾说道:“宗教不光是信仰,它是个社会实体,有它的组织,制度,公众生活。既然是社会实体,就要和其他的社会实体发生关系。一发生关系就有交叉,公共关系就出来了,公共利益就出来了。所以,要把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宗教事务管理起来。”
少林寺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应归属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根据该部门网站显示,“宗教一处”负责全省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也就是说,这次关于释永信的纠纷,河南省宗教事务局宗教一处是主管单位。
无论是“查处”释永信,还是追责“造谣者”,我们期待经过政府部门的调查还大众一个真相。考虑到近年来关于寺院的负面报道较多,规范寺院财务、约束寺院主持的权力,从根本上遏止问题的发生是值得重视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