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林、宜昌相继曝出的“药儿园”事件,如人所料引起了执法部门的刺激性反应。各地闻风而动开展幼儿园用药专项检查,宜昌更是展开拉网式排查,教育、食药、卫计、公安等部门纷纷走上前台,执法场面热火朝天,其实也反衬出平日里监管的懈怠与失职。
人们关心的是:给幼儿喂食此类处方药是不是普遍现象?隐藏在暗处给幼儿偷偷服药的幼儿园还有多少?宜昌经过核实确认违规给孩子服用病毒灵的幼儿园只有一所,家长反映的另外两所尚未确认。有幼教界人士则爆料,“给幼儿服药是普遍现象”。目前看来,应急检查能否给出一个符合客观事实的答案,可能还是未知数。
那么,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样的执法检查是治本之策吗?与其他领域的公共治理一样,重塑法律对幼儿的严格保护责任标准,从立法、执法及责任追究等环节全面铸造儿童的安全健康屏障,并确保法律的严格规范能够得到严密执行,才有望彻底走出“药儿园”的阴霾。
基于幼儿的特殊地位,立法保护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目前,几所涉事幼儿园负责人均被警方以“非法行医罪”刑拘,这或许是所能找到的最适宜罪名,却并不是一个适当的罪名,无法承载起对幼儿的保护功能。适用这一罪名的尴尬之处在于,它并未把握幼儿园喂药行为的本质:涉嫌犯罪的主体是对幼儿有监护职责的幼儿园老师,行为地是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幼儿园内,特殊场所、特殊身份的犯罪行为,在遭遇刑事立法空白之后,选取一般罪名予以治罪只能是权宜之计。我国保护儿童的法律看似很多,但多是原则性和倡导性规范,并未确立起严格的保护责任,也并未充分考虑到校园内的种种因素,在防范“身边人的伤害”上预见力不够,在刑事治罪上难免捉襟见肘,透露出无奈与尴尬。
同时,执法监管上的松散更是难辞其咎。处方药在教育、食药监、卫生等多部门监管下一路绿灯畅行无阻进入幼儿园,每个环节都隐含着职责的缺失。但事后,教育部门称不管用药,卫生局称只监管日常防疫而非违规使用处方药,药监部门则表示保健室不是医疗机构很难介入。出了事还如此推脱职责,可想而知平时执法监管会是什么样。这难道真是多部门监管下的盲区吗?就幼儿园的安全而言,无论在行政执法权力体系中划分如何细致,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能说教育主管部门没有责任吗?说到底不过是执法部门“有利则争、无利则推”的执法惯性使然。
因此,有必要全面检讨法律保护幼儿的现状,将严格责任作为主线贯彻法律运行的始终。如果法律连最柔弱的群体都保护不了,我们所苦苦构造的法治又有什么意义?
(责任编辑:UN639) 原标题:药儿园之痛追问幼儿保护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