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2014/9/6刊发了了该文,题目是法官“背心执法”为何被当成诈骗?)
今年7月底,河北武邑县法院3名法官前往成都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时,一名法官穿着背心短裤,引起当事人对其身份的质疑,后又对一家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蜀佳物业公司以“拒不配合法院调查”为由,冻结公司账号,并处罚款30万元,之后竟就罚款金额讨价还价说交3万元即可。戏剧性的是,成都警方怀疑这几个人是冒充法官行骗,以其涉嫌诈骗将其控制。武邑法院近日向媒体称,本院和上级法院经调查,3名法官为正常执法,不存在违法行为。(9月5日《京华时报》)
法官穿背心短裤执法,无疑是本事件引起公众极大关注的首要因素。之所以如此吸引眼球,是因为法官民事强制执行的严肃性与该案法官执行中着装举止的随意性,形成了太大反差,造成了一副滑稽可笑的具象。尤其是法官着装的放肆性同罚款时讨价还价的随意性,还导致了异地执行法官被本地警察怀疑诈骗犯罪而被控制,更使事件的戏剧性冲突达到了极致,想让人不关注都困难。
如果没有一名法官穿背心短裤执法,没有那样出格地太没有法官样,没有那样方便地给人以合理怀疑其是不是法官的借口,哪怕后面出现了随意查封账户、随意对严肃的罚款讨价还价,即使当地警方再看不过眼,估计也不会介入,毕竟警察权与司法权的严重冲突是个更大的事件。正是“背心短裤”给了蜀佳物业报案的机会,也给了当地警方抓法官的“理由”,“背心短裤”真是立了头功!当3名法官在警察局被当作犯罪嫌人一般讯问时,法官的那个狼狈样,让人想起来都过瘾。真应了一句流行语,“no zuo no die”(不作死就不会死)——最应该讲法的法官那样不讲法度,活该!
有关规定对法官执法时的着装确实有所规制,不过规范层次较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但从法官穿背心短裤执法本身之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我认为不必过于夸大,其还只属于违反职业规范,损害法官形象的范畴,批评教育一下即可,难言对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武邑法院执行法官更严重的违法之处在于,其违背法定条件,随意对一个公司采取冻结账户、予以罚款的强制措施,其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严格问责了。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妨害民事执行工作,法院确实有权对相关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保障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法律对采取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确实存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三是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四是行为确实会产生妨害诉讼进行的后果。
问题是,武邑法院已经查明,蜀佳物业与武邑法院要执行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蜀佳物业并不是法定的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即使存在一些不太理会法院调查的做法让法官不高兴,也不会妨害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没有必要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就范,保障执行工作的完成。因此,武邑法院的执法法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已经涉嫌滥用职权。
退一步说,即使对蜀佳物业采取罚款措施并无不当,执行法官也无权对罚款数额讨价还价。因为法律规定,作为排除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一般法官根本无权决定。法律对拘留措施还有弹性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意即不会再妨害诉讼),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但法律对罚款措施并没有类似规定,并未规定被罚款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后,法院有权减少罚款,即使法院院长在作出30万的罚款决定后,也无权擅更改。因此,武邑执行法官称,“你就拿3万块钱,我就把账户给你解封,这事就算完了”的做法,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收了3万元现金后不开罚没收据,便有不想将其入账、私自贪占之嫌烦。
本以为这些法官在异地如此给法院丢脸,本身又严重地违法滥权,还在公众面前给法院出了这么大的洋相,回去一定会被收拾得很惨,没想到,嗨,一点事没有,在后来被记者逼急了,武邑法院还说,经过调查,确认这3人在成都期间“正常执法,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说上级法院都认可了他们的行为,“执行过程程序合法、执法得当,没有违法行为”,帮这三名法官推得干干净净。这让人感到,这应是武邑法院办案执法的常态,反而是成都方面和广大公众太大惊小怪了。
法官法规定,对于法官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武邑法院的该3名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的行为必须得到问责,窃以为,他们已不配穿这身法官袍,应当清除法官队伍。武邑法院对事件不进行任何调查,便声称执法没有问题,更是以错误掩盖错误,有相关查处职责的人同样应当受到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