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選舉制度具法律依據與憲制基礎
2021-04-05 23: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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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錦欽 博士 全港各區工商聯會長
香港中律協近日舉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法律界交流會,近百位律師通過在線線下的形式參與交流。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耀宗直言,香港一直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聞名世界,然而,現時香港不完善的選舉制度成為了反中亂港分子企圖奪取政權、癱瘓政府的平台,也讓香港屢次陷入政治爭拗的漩渦,這對香港的法治精神也是一種極大的破壞!因此,本次全國人大的決定,既是對香港現行選舉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鞏固香港法治精神的重要措施,更是香港社會健康發展的「穩定器」,為香港社會未來乘風破浪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譚耀宗道出法律界公道人士的心聲。確實,這些年來,反中亂港勢力利用香港現行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憲制秩序和有效管治。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公然鼓吹「港獨」等主張,肆無忌憚進行反中亂港活動,極力癱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運作,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這些行為和活動,嚴重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嚴重破壞香港社會大局穩定。
從國家憲制上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從來都屬中央事權。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在中央主導下進行,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權力、履行責任,正當性無可爭議,權威性不容置疑。
易言之,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這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應當也必須由中央決定。國家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也列明全國人大行使的職權包括「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裏的制度當然包括選舉制度。作為全面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的憲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其最終解釋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也說明規定香港地方選舉制度是國家主權行為,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以國家法律形式決定香港選舉制度。
此次法律界交流會,去偽存真、正本溯源,是一次富有「技術含量」與「公允價值」的專業性研討。與會人士在席間或長或短的交流發言,在筆者看來,共同構成了一紙簡短有力的宣言: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於法有據、順理成章;尤其當特區選舉制度出現缺失、而香港自身又無法解決時,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運用既有權力依法對有關制度作出恰當修改,具有充分法律依據和具有堅實的憲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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