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漫画《问责》(图源:新华社)
9月4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发布,这是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时隔3年对党内问责条例的一次“大修”。本次修订的《条例》共27条,对比2016年颁布施行的《条例》,新增14条,修改12条。
为什么时隔三年再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韩强表示,修订《条例》是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实际上,2018年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中就明确指出,要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其中包括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因此,修订《条例》是对《规划》的一项落实,也是促进党内不同条例衔接以协调运行的需要。“目前,党内条例修订的频率加快,党内条例体系建设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行全方位的追责、问责,是系统化思考的结果。”
“自问责工作实施以来,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问题。”中央党校督学组督学、教授洪向华举例称,问责不利就是其中一个问题——有些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说,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不管出现的问题大还是小,凡是出现问题,不去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不分青红皂白都用问责的方式解决,这种泛化和简单化的问责可能成为领导干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当上级追查下来的时候就以已经问责来推挡。
洪向华认为本次修订《条例》主要有三方面重大意义。第一,有利于在问责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二,有利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提高领导干部做到“两个维护”的能力和定力;第三,有利于有效解决在问责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对比三年前的版本,本次修订的《条例》中有四方面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本次修订的《条例》大幅增加了对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全面规范,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将问责情形进了扩围和细化,原有的6大类修改为11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等。其中,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也在其中有所体现,例如,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等问责情形都被列入其中,可以看出其《条例》要求之详细和具体。而对于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则都将从重或加重问责。
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与此前的《条例》相较,此次修订的版本还明确了对不予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等情况。诸如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情况,都是包括在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况。因此,《条例》在解决作风、站位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保证了党员干部做事的热情,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精神受到鼓励。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值得注意的是,虽实行终身问责,但《条例》明确指出,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这就意味着不会因一次“犯错”就彻底否定一位党员干部,而是敦促其将失败的教训转换为成功的经验,给其中作出新成果新贡献的人提供成长空间,而非永不叙用。(海外网评论员 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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