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手打开微信,扑面而来的是各式各样的群聊。工作群、家庭群、同学群、会议通知群……微信群在给人们获取信息、沟通交流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指尖上的烦恼”。
纵观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利用各类群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屡见不鲜。一些群聊疏于管理,虚假信息铺天盖地,侮辱、诽谤的言论侵害他人名誉;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群主身份组织传销、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宣扬恐怖主义,严重违反了公共秩序。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组群服务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第一款对群主的管理责任进行了界定,即“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这无异于抓住了防患于未然的“牛鼻子”。
将群主确定为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绝不是无中生有,更不是强人所难。一方面,《刑法》中有“间接故意”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明知而放任”,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涉嫌共同犯罪。在微信群聊里,一些群主对违法有害信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理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既然群主拥有发布群公告、剔除群成员的权利,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塑造组织网络形态的能力,就应当肩负起群内信息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当然,群主的管理责任也不能简单理解成“群成员犯事,群主连坐”。《互联网组群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指出,“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也就是说,法律对群组成员也是有约束的,害怕受到群友连累的群主,其实大可不必担忧。按照法律专家的解释,如果群组成员在群组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群主尚未发现,或者说尚未进入群主的视野、群主还来不及阻止就被举报或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组员违法是独自担责的。
说到底,无论是明确群主的监管责任,还是强调群成员的主体责任,都是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毕竟没有人希望生活在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环境中。正确认识微信群的“政治红线”和“法律底线”,在用好权利的同时担好责任,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精神家园。
王法治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08月30日 第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