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5日讯 香港“点新闻”网站7月20日发表题为《当正义女神除去蒙眼布》的署名评论,文章认为,自修例风波以来,香港部分法官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受政治或价值观因素的影响,让司法公正受损。对于新颁布施行的香港国安法,包括首席法官在内的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出现“政治化”解读的倾向,不利于香港国安法的落地实施。文章指出,香港法律界应该严格遵循法治精神履行职责,摆脱极端政治的操纵,让司法的理性和公正得以彰显。
文章摘编如下:
众所周知,香港终审法院大楼正面外墙顶端,耸立着一尊罗马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雕像,她双眼蒙布,手持利剑与天平,面向游人如鲫的皇后像广场。正义女神雕像不独为香港所有,在欧美许多城市的法院都能看到。这些雕像虽然形态各异,但大都持有利剑、天平与蒙眼布这三件“神器”。其中,利剑与天平的含义一目了然,而“蒙眼布”的由来与象征意义却众说纷纭。
一说,相传,天庭上的众神失和,争论不休,却无人能够调停。朱斯提提亚挺身而出,用白布蒙眼,为众神进行裁决。众神皆服,认为朱斯提提亚蒙上双眼后看不见争纷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怕威逼利诱,从此奉为正义女神。不过,亦有人考证指出,在15世纪时,正义女神的蒙眼形象一度被用来讽刺当时司法权被贵族所垄断的现象。16世纪末,意大利图像学家利帕将“蒙眼”解释为“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从而赋予蒙眼布以公正无私的内涵,令正义女神的形象更加耐人寻味。后世的法学界仍在孜孜不倦地探寻“蒙眼布”的含义,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柯维尔曾评论,“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约束,是刻意选择的一种姿态”。
曾几何时,正义女神雕像是香港司法机构的“标榜”,“自我约束”是香港法官的座右铭。正如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在2005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说过,“法官并不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任何角色”。可是自去年6月修例风波以来,“踩线”、“越界”之事层出不穷:有的法官匿名向媒体表达反修例立场;有的法官用真实姓名公开参与反修例联署;更有身居最高位的法官,一边不许区域法院郭伟健法官审理任何涉及类似政治背景案件,一边却对屯门法院裁判官水佳丽称赞掷汽油弹的15岁被告是“优秀的小孩”无动于衷。正因如此,近日再次爆出裁判官何俊尧审理“香港众志”副主席郑家朗等人的案件时“手下留情”,仅罚款1000元,还称三人未来必定是“社会栋梁”。难道水佳丽和何俊尧不是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强行渗入裁决?难道他们不会给人以偏颇的观感?难道首席法官不该一视同仁地禁止他们再审理与反修例相关的案件?
如果说上面的做法还只是将正义女神的蒙眼布半遮半掩,7月2日首席法官的一纸声明则不啻于一把扯下正义女神的蒙眼布。
首先,没有案件,何用法官指点?香港国安法6月30日晚刊宪实施,首席法官7月2日发表声明,“就指定法官和根据《国家安全法》处理案件的法庭运作,陈述一些一般性原则”。难道香港国安法刚落地不到3天就已经有国安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答案是,没有。那么,此时首席法官可否陈述“一般性原则”?答案是,不可以。道理很简单,用马道立首席法官自己的话说,“只有当法律纠纷须要裁决时,法院才会担任积极角色”。换言之,司法机关须“不告不理”,否则就僭越了立法者之位;法官应通过判词表达法律观点,否则就越过了法官言论自由的界限。试问正义女神能否行宙斯之职?同理,哪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可以对议会刚刚通过的法律指手画脚?
其次,法理彰彰,何堪任意曲解?且不提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单从马道立先生强行“解释”的手法来看,不禁让人大跌眼镜。香港国安法第44条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从普通法最常用的“字面解释”方法来看,“可”的含义显然不同于“应”,实际上将是否征询意见的权力交予行政长官自行裁量。但马道立先生有意不提法律原文,而是引用特区政府宣传小册子上的说法,公然表示“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长官经咨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作出指定”,一下子把咨询首席法官变为必经程序,还一并抹杀了法律和小册子都提到的香港国安委的地位。难道首席法官对不合心意的法律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由这样的法官审理国安案件,还能像蒙眼女神一样无偏无私,不受政治影响吗?
1912年1月15日,在刚刚落成的香港最高法院大楼启用典礼上,当时的港督卢押爵士致辞,对正义女神寄予厚望,他希望“于未来悠长岁月,这座蒙上双眼,手持天平的公义之像,将年年月月矗立于法院门廊之上,不受世事沧桑变换所影响;庭院之内,亦将日复一日施行公义,不偏不倚,不懈不休”。百余年后的今天,我们希望,法院门廊上的正义女神依然能够照亮庭院之内的法官,敦促他们刻意选择,自我约束,守护好香港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