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徒一直蒙面逃避警方追捕。 来源:香港《文汇报》
《禁止蒙面规例》已于10月5日凌晨起实施,违例者最高可监禁1年,罚款2.5万港元。香港特区政府为安定社会形势而采取的这一重要举措,连日来受到广泛关注。
首次两人被检控
据香港《文汇报》8日消息,《禁止蒙面规例》实施后,首次有人涉嫌违例被检控。两名当事人5日凌晨在蓝田启田商场外被捕,一齐被控一项“参与非法集结”罪,以及各一项“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案件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暂毋须答辩,两人获准保释至11月18日再提讯,其间不得离港及须遵守宵禁令。
这是《禁止蒙面规例》生效后,首宗被检控案件。两名被告依次为城市大学计算机科学系一年级男学生吴隆平(18岁),无业女子蔡玉云(38岁),两人报称居住蓝田区,7日由警车押解到庭。
控罪指,两被告于10月4日及5日,在蓝田启田商场外启田路与其他不知名者一同非法集结、扰乱秩序。10月4日晚11时半有人在涉案地点非法集结外,又用砖块等杂物设置路障、阻塞交通,警方其后驱散人群。至翌日即10月5日(上周六)《禁止蒙面规例》零时生效后,两被告同地身处非法集结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辨识身份的蒙面物品。警方于凌晨1时半拘捕两名被告,当时首被告吴隆平面戴一个蓝色普通口罩,次被告蔡玉云则面戴一个黑色布制口罩。
署理主任裁判官张洁宜最终批准首被告以300元(港币,下同)保释,女被告则获准以1,000元保释。保释期间,两名被告须遵守附带的保释条件,包括交出旅游证件及不得离港,逢星期六下午12时至6时往观塘警署报到 ,以及每晚11时至翌日清晨6时须遵守宵禁令居住报称的地址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8日会见记者。来源:环球网
林郑:《禁止蒙面规例》符合国际标准
针对彭定康公开指责港府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的言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8日见记者时表示,外国人士不能恶意批评香港,或者为现在在香港采取一些暴力示威的人撑腰。林郑月娥还表示,禁蒙面法在很多欧美的国家都实施,包括英国,香港的《禁止蒙面规例》本身亦符合国际标准,她希望无论什么人,尤其是外国人要评论香港现况亦要有同理心,“香港发生的事情要是在他本身国家发生,他会采取什么行动,不能恶意批评香港,或者为现在在香港采取一些暴力示威的人撑腰,说这个是和平、表达自由的事,这个我觉得是不负责任的评论”。
此外,林郑月娥还表示,《禁止蒙面规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到成效,但不能因为短期内没有立竿见影,就说这条法律没用。她表示,《禁止蒙面规例》可以起到阻吓作用,防止一些人因为认为自己的身份无法识别,就做出更多激进违法的事情。此外,《禁止蒙面规例》的实施也希望得到学校和家长配合。
林郑月娥说,引用《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是一个艰难的决定,目前特区政府还在监测这项法律的效果。目前《禁止蒙面规例》受到香港社会的广泛支持,很多机构都觉得香港乱透了,需要采取更坚定的行动处理“前所未见的恶劣情况”。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谈“禁蒙”两大好处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屠海鸣8日在《大公报》刊文称:订立《禁止蒙面法》正是为了有效打击暴徒,并非要限制“和理非”示威者的自由,这个道理并不难懂。
屠海鸣写道:金庸、梁羽生的武侠小说里曾描述过许多蒙面大盗的形象,但凡要做见不得光的事情,才会蒙面、穿黑色的夜行衣。市民透过公众活动表达自己的诉求,就是要让政府听到自己的声音,并回应自己的诉求,是正大光明之事,为何要蒙面?
屠海鸣认为,从“黑衣蒙面人”第一次出现在游行队伍当中,就已经暴露其图谋不轨的目的。事实很快证明,这些“黑衣蒙面人”主动挑起事端,引发警民冲突,继而袭警、纵火、打砸公共设施。他们在施暴之后,找个隐蔽之处,摘下面具,换一身衣服,然后逃之夭夭,这已是惯用套路。而最近一个月来,蒙面暴徒更是疯狂,连“五项诉求,缺一不可”的口号也懒得喊了,蒙面上街,直接施暴,快速撤退,警察还来不及到现场,他们就已经逃脱,令暴力不断升级。在这种情况下,“禁蒙”至少有两大好处:一是提高警方追捕暴徒的效率,令暴徒无处可遁,形成强大威慑力。二是打消暴徒侥幸心理。
香港是一个透明度很高的社会,在公众活动中蒙面而行,严重违背了民主自由精神。况且,《紧急法》是港英时代创立,过去亦曾引用,为什么港英政府可用,特区政府就不能据此订立《禁止蒙面法》呢?由此观之,“禁蒙”合法合理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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